中国及港澳台地区出入境规定

大陆地区进境动物检疫概述

动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一是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安全。众所周知,农、牧、渔业生产在世界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物检疫部门的重大任务。二是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成功与否,具有优质、健康的动物和产品是关键。动物检疫工作是保证动物健康的关键。三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动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已达196种。1996年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疯牛病(BSE)风波其主要原因是与人的健康有关而风靡世界。动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动物检疫源于300多年前的欧洲,当时,世界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制疫病的传播流行,人类在长期与疫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国家采取了制止措施,由此而产生了动物检疫。中国动物检疫始于本世纪30年代,历经数十年头,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动物检疫体系。中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设有动物检疫机关,担负着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任务。此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所在地设有本地区动物防疫和检疫机构,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动物检疫体系。
动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以有关的检疫法规作根本保证的。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动植物检疫的一个重要法律,它对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制度、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动检机关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动物防疫法》都是为了预防和消灭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要是进出境动物检疫方面的内容,《动物防疫法》是立足国内动物防疫和检疫方面的规定。
中国经济的发展举世瞩目,每年以较大的幅度增长,国际间的双边贸易量也越来越大,动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亦越来越频繁,其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目前中国政府和荷兰、蒙古、朝鲜、阿根廷、乌拉圭、巴西等国政府签署了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议;并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乌拉圭、巴西、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蒙古、英国、法国、丹麦、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以色列、博茨瓦纳、津巴布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签署了双边输入、输出牛、羊、猪、马、禽、兔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项检疫议定书共100多个。中国动物检疫是世界各国动物检疫家族中的一员并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世界上的动物检疫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境动物检验检疫要求
1、进境动物的概念及范围
进境“动物”在这里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其中大、中动物包括黄牛、水牛、牦牛、犀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羚羊、鹿、狮、虎、豹、猴、豺、狼、貉、河马、海豚、海豹、海狮、平胸鸟(包括鸵鸟、鸸鹋和美洲鸵)等动物;小动物包括犬、猫、兔、貂、狐狸、獾、水獭、海狸鼠、鼬、实验用鼠、鸡、鸭、鹅、火鸡、鹤、雉鸡、鸽、各种鸟类等动物;水生动物和两栖爬行动物包括鱼(包括种苗)、虾、蟹、贝、海参、海胆、沙蚕、海豆芽、酸酱贝、蛙、鳖、龟、蛇、蜥蜴、以及珊瑚类等。进境演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竞技,而后须复出境的动物。进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馆携带入境的伴侣犬、猫。
2、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疫病的分类
1992年6月8日农业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规定了对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疫病共97种,其中一类病15种,二类病82种。1999年2月12日农业部又公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其中一类动物疫病14种,二类动物疫病61种,三类动物疫病41种,共116种疫病。国家对进口动物疫病的检疫名单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该病对国内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和该病在我国的分布情况,同时参考国际组织的规定。
3、进境动物检验检疫依据
对进境动物将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口虾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口蛙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对每批进口动物具体检哪些疫病,将按照我国与输出国所签定的双边动物检疫议定书的要求执行。但不排除对其他有可疑症状传染病的检疫。对进境演艺动物将依照《进境演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对进境伴侣动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入境的管理规定》进行检疫。
4.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1)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赠送协议之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及输出国家的动物疫情、我国的有关检疫规定等情况,对同意进境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入境伴侣动物无须办理审批手续。
(2)境外产地检疫
为了确保引进的动物健康无病,国家质检总局视进口动物的品种(如猪、马、牛、羊、狐狸、鸵鸟等种畜、禽)、数量和输出国的情况,依照我国与输出国签署的输入动物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派兽医赴输出国配合输出国官方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其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① 同输出国官方兽医商定检疫工作
了解整个输出国动物疫情,特别是本次拟出口动物所在省(洲)的疫情,确定从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省(洲)的合格农场挑选动物;初步商定检疫工作计划。
② 挑选动物
确认输出国输出动物的原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特别是议定书要求该农场在指定的时间内(如3年、6个月等)及农场周围(如周围20km范围内)无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疫病或临诊症状等,查阅农场有关的疫病监测记录档案、询问地方兽医、农场主有关动物疫情、疫病诊治情况;对原农场所有动物进行检查,保证所选动物必须是临诊检查健康的。
③ 原农场检疫
确认该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检查全农场的动物是健康的,监督动物结核或副结核的皮内变态反应或马鼻疽点眼试验及结果判定;到官方认可的负责出口检疫的实验室,参与议定书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并按照议定书规定的判定标准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阴性动物方可进入官方认可的出口前隔离检疫场,实施隔离检疫。
④ 隔离检疫
确认隔离场为输出国官方确认的隔离场;核对动物编号,确认只有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隔离场;到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参与有关疫病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及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阴性的合格动物准予向中国出口;在整个隔离检验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监督对动物的体内外驱虫工作;对出口动物按照议定书规定进行疫苗注射。
⑤ 动物运输
拟定动物从隔离场到机场或码头至中国的运输路线并监督对运输动物的车、船或飞机的消毒及装运工作,并要求使用药物为官方认可的有效药物。运输动物的飞机、车、船不可同时装运其它动物。
(3)报检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种畜禽,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30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输入其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提供:报检员证、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协议、发票、正本动物检疫证书(可在动物入境时补齐),并预交检疫费。
对旅客携带伴侣动物,每人只限1只,报检时必须提供输出国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
(4)进境现场检疫
在货物到达进境口岸前,货主或其代理人要提前预报准确的到港时间,并做好通关和卸运准备。检疫人员对运输动物的车辆要提前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疫人员应在卸运动物的场地设立简易隔离标志,并对场地进行消毒,闲杂人员不得靠近运输工具。检疫人员在卸运动物前登上运输工具,检查运输记录、审核动物检疫证书、核对货证,对动物进行临诊观察和检查。对动物的临诊观察包括精神状态、被毛、站立或俯卧姿势,天然孔或排泄物有无异常,如在机舱或甲板上散放的动物还要观察口腔、眼结膜及步履状态。特别要注意观察有无口蹄疫、非洲猪瘟、水泡病、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传染病的临诊症状。如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症状或不明原因的大批死亡,须拒绝卸货并立即上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经进一步确认为一类传染病时作“不准入境,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如发现个别动物死亡或临诊不正常,在确认为非一类传染病后,准予卸货,将死亡动物消毒、销毁。
对运输、卸运动物的工具、动物排泄物、废水、铺垫物、外包装物和卸运场地进行和无害化处理。对装载动物的飞机、船舶消毒后出具《运输工具消毒证书》。现场检疫结束后,如未发现异常,动物由检疫人员押运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进境动物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外隔离检疫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现场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通知隔离检疫场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运输途中车辆要封闭,严防动物脱逃和铺垫物泄漏,运输全程须由检疫人员押运。
对入境演艺动物现场检疫结束后,如未发现异常,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将动物运至演出地。在入境后至演出地的运输途中由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人员对其进行检疫监督管理。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须执行如下规定:不得将入境演艺动物与其它动物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运输途中车辆要封闭,严防动物脱逃和铺垫物泄漏。
运输途中动物的排泄物、垫料以及途中死亡的动物等废气物需收集到不泄漏的容器中,严禁沿途抛洒,抵达演出地时在演出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在入境演艺动物抵达演出地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演出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演艺动物抵达演出地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向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监管交接手续,演出的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实施现场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将动物运至经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临时饲养场地饲养,由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监管。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在演艺期间须执行如下规定:入境演艺动物不得与境内演艺动物在同一时期内同一场地演出;饲料须来自非疫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对演出场地和饲养场地定期清扫、消毒并对废气物作无害化处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临时饲养场地;发现入境演艺动物患病、死亡或丢失时须立即向演出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演艺动物须运往下一演出地点或出境时,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出检疫人员监督将入境演艺动物运至下一演出地或出境口岸。
入境演艺动物出境时,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数量和核查演出期间检疫监督管理情况,并根据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或《检疫放行通知单》。
(5) 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严防国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隔离检疫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实施检疫、管理。
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简称隔离场)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安排使用,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提前3个月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预定手续。使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付50%的隔离场租用费,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的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质检总局。由于没有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标准(试行)》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入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在动物隔离检疫期,临时隔离场的防疫工作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种用家畜一般在正式隔离场隔离检疫,其它动物由国家质检总局隔离场的使用情况和输入动物饲养所需的特殊条件,可安排在临时隔离场隔离检疫。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它动物为30天。
隔离场不能同时隔离检疫两批动物,每次检疫期满后须至少空场30天才可接下一批动物。每次接动物前对隔离厩舍和隔离区至少消毒3次,每次间隔3天。对于水生动物的临时隔离场,要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方法、药物,在动物进场前7—10天进行消毒处理。
隔离检疫期对动物的饲养工作由货主承担,饲养员应在动物到达前至少7天,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医院做健康检查。患有结核病、布病、肝炎、化脓性疫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进驻隔离场。在隔离场内不得食用与进口动物相关的肉食及其制品。货主在隔离期不得对动物私自用药或注射疫苗。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所用的饲草、饲料必须来自非动物疫区,并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方法、药物熏蒸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般在动物进场7天后开始对动物进行采血、采样用于实验室检验。样品的扦取必须按照农业部颁布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进行。
采血的同时可进行结核病、副结核病等的皮内变态反应实验或马鼻疽的点眼实验。
隔离场的兽医需每天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和观察。临诊检查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做整体及一般检查,如:体格、发育、营养状况、精神状态,体态、姿势与运动、行为、被毛、皮肤、眼结膜、体表淋巴结、体温、脉搏及呼吸数等。另外可根据需要进行其它系统的检查,如: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发现有临诊症状的动物要及时单独隔离观察、检查。
对水生动物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
① 动物群体有无死亡现象。尤其对于鱼、虾、贝等,要注意有无动物大量死亡的迹象。
② 动物群体活动是否正常。如:观察鱼群游动是否正常,有无狂游、停游或游动不平衡等现象;观察虾群中虾弹跳是否有力,有无浮头等现象;观察贝类潜沙、游走、游动是否正常,排出孔排水是否有利等现象;观察蛙对外界反应是否敏捷,食欲是否正常等。
③ 动物的体表是否正常。如:观察鱼体色是否变黑、体表是否有溃疡、脓疱、出血点、白点、鱼眼球是否突出、身体有无畸形、鳃丝、鳍有无出血、腐烂、鳃上是否粘液过多、体表有无寄生生物等现象;观察虾体表有无黑斑、白斑、甲壳上是否有溃疡、附着物、虾体透明度是否异常,有无浊白现象、附肢是否变红等;对于贝类观察其贝壳是否紧闭,贝壳上有无穿孔,剖开后外套膜和斧足是否有腐烂、上面是否有脓疱,鳃部是否正常,外套膜内有无寄生生物等现象;对于海胆要看棘是否有脱落、表皮层是否有变色、组织坏死、组织脱落、表皮损伤等现象;对于蛙类要看其体表有无出血斑块、溃烂、水肿、粘膜充血等现象。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样品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在隔离检疫期如发现规定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进一步实施检疫,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对死亡动物要在专门的解剖室进行剖检、采集病料,查明病因,尸体做无害化处理。
(6)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最终出具检疫结果的重要依据。实验项目和结果判定标准依照中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动物检疫议定书(条款)、协议和备忘录或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执行。检出阳性结果或发现重要疫情须及时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关,并通知隔离场采取进一步隔离措施。
实验室检验须在隔离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隔离期的须提前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7)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对检疫结果判定应严格按照我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并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实验阳性的动物应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8)检疫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对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入境。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对检出患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须实施检疫处理。检出农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二类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它动物放行;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9)隔离检疫结束后2周内,将进口动物检疫工作总结和《进口种畜流向记录表》一并报总局。                               
(10)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对检验检疫中的临诊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文字记载和声像数据要及时归档。实验材料、血清、病理材料、分离到的菌株、毒株要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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